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29 15:34
来源: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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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2〕1号)、《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黑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财联规〔2023〕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五条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举报线索,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应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鼓励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员工、志愿者等群体举报或报送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1.通过市处非办电话6310888举报;
2.通过市公安局电话6315049举报;
3.通过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电话举报;
(二)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件;
(三)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开发举报应用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处非办、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十条 处非办应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员工、志愿者等群体纳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对象范围,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或者参与非法集资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处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及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的作用等综合因素对采用线索进行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罚或警示约谈的,只按照最高处罚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1.警示约谈的给予300元奖励;
2.警告的给予400元奖励;
3.责令整改的给予500元奖励;
4.罚款的给予600元奖励;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给予700元奖励;
6.责令停产停业的给予800元奖励;
7.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被公安部门立案,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先期给予1000元奖励,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结合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等情况,按照相关涉案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三)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涉案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四)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涉案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2000元。
第十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法院等部门对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的,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处非办报备。
第十六条 处非办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八条 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经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单次奖励资金5000元以下的由处非办实施奖励,超过5000元的报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处非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全额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二十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非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五大连池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大连池市财政局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 五大连池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五财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强化正面激励,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2〕1号)、《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黑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市财联规〔2023〕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行政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处非办负责给予奖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负责举报涉嫌案件的侦破,财政部门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拨付,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
第五条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的各有关部门,不得推诿、拒绝举报线索,属于本部门权限内的,应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鼓励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员工、志愿者等群体举报或报送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非法集资举报电话:
1.通过市处非办电话6310888举报;
2.通过市公安局电话6315049举报;
3.通过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电话举报;
(二)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举报邮件;
(三)向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对外公布的地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
(四)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可根据情况适时开发举报应用软件和微信公众号,不断开辟新的举报途径。
受理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处非办、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对外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十条 处非办应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金融机构员工、志愿者等群体纳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对象范围,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后未被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相关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并受到奖励的;
(九)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或者参与非法集资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处非办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及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的作用等综合因素对采用线索进行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罚或警示约谈的,只按照最高处罚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1.警示约谈的给予300元奖励;
2.警告的给予400元奖励;
3.责令整改的给予500元奖励;
4.罚款的给予600元奖励;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给予700元奖励;
6.责令停产停业的给予800元奖励;
7.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被公安部门立案,且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可先期给予1000元奖励,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结合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等情况,按照相关涉案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三)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涉案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四)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涉案金额不满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2000元。
第十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法院等部门对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的,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处非办报备。
第十六条 处非办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八条 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六章 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经处非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单次奖励资金5000元以下的由处非办实施奖励,超过5000元的报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处非办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资金由属地财政全额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受理举报的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非法集资线索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报告等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杜绝各个环节上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第二十四条 处非办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捏造、伪造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非办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五大连池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五大连池市财政局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 五大连池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五财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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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五大连池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