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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3/2024-000372
  • 2024-01-10 15:30:00
  •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城市供热突发故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五政办规〔2024〕1号
  • 现行有效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城市供热突发故障(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1-10 15:30 来源: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市直各部门、市域内农垦、森工、监狱所、龙镇镇政府、供热企业

《五大连池市城市供热突发故障(事故)应急预案》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0


五大连池市城市供热突发故障

(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5.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级)

1.5.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

1.5.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

1.5.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发布

3.1发布内容

3.2发布形式

3.3预警响应

3.4预警

3.4.1一般级)预警响应

3.4.2较大级)预警响应

3.4.3重大级)预警响应

3.4.4特别重大级)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级)应急响应

5.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级)应急响应

5.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应急响应

5.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应急响应

5.3现场指挥部

5.4处置措施

5.4.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5.4.2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5.4.3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5.4.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5.5扩大响应

5.6应急联动

5.7社会动员

5.8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保险理赔

6.4总结评估

6.5恢复重建

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8.2通信保障

8.3交通保障

8.4治安保障

8.5后勤保障

8.6经费保障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故障(事故),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故障(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行政区域内及农垦、森工、监狱所发生的热源、管网、换热站等设施突发故障,煤炭供应中断,停水、停电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供热系统无法正常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事件分级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

1.5.1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抢修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

2)供热系统失水严重,供热无法正常运行不超过8小时的;

3)发生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弃供、弃管的。

1.5.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抢修时间超过8小时不超过12小时的;

2)因水、电、煤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超过8小时或因停电导致换热站停止运行超过8小时的;

3)供热系统失水严重,供热无法正常运行超过8小时的;

4)发生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弃供、弃管的。

1.5.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

1)供热故障波及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抢修时间超12小时,可能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影响居民用热的;

2)因水、电、煤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12小时或因停电导致换热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

3)供热企业因燃煤不能及时到场影响供热生产运行的;

4)发生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弃供、弃管;

1.5.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突发性供热故障,造成停暖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预计抢修时间超过24小时,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衍生或次生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导致热力站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波及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3)发生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弃供、弃管的;

4)出现供热用燃料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的正常供热。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五大连池城市供热突发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信访局、供电公司、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农垦有限责任公司、监狱所、沾河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各乡镇政府、青山街道

应急指挥部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督促、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及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

2.2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市城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市城管执法局各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检查各供热单位对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与实施情况;具体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舆情处置等工作。

(2)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各镇政府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协助农垦、森工、建制镇等属地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对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参与救援。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4)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5)人社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6)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按指挥部命令,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卫健局: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通等工作。

(8)生态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9)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收集、报送我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等

(10)市司法局:对突发事故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11)发改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协调紧急用煤储备煤源。

(12)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13)市信访局: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供热企业及属地街道共同做好隐患排查、问题化解及稳定工作

(14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5)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及辖区内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6)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17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预警发布

3.1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2发布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3.4预警

3.4.1 一般(级)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2较大(III级)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一般性突发事件(级)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4.3重大(级)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级)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量的准备工作;

3)组织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4)做好上级领导或工作组来我市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3.4.4特别重大(I级)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级)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3.5预警变更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事发单位、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和报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政府报告情况,随后上报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同时,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五大连池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应急响应

由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III)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以及供热企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I级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各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以及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2.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I)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5.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文字综合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公安局、卫健、市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头,事发属地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

(4)运输保障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事发属地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后勤保障组:事发属地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牵头,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会、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卫健牵头,事发属地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应急、公安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5.4处置措施

5.4.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2)调度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3)视情况进行交通调流;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6)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4.2 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3)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4.3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4.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2)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领导同意,向驻部队或上级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应急联动

应急指挥部与周边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7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保险理赔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总结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5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农垦、森工、监狱所、建制镇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应急保障

8.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供热专业部门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政府给予支援。

镇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应急指挥部以五大连池国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供热企业建立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8.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供热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发地的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8.3 交通保障

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交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住建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4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5 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镇政府农垦、森工、监狱所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6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属地承担

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

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9.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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