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五大连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五大连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成员单位
2.4工作组
2.5市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与预警
4应急处置
4.1事故分级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3事故评估
4.4应急响应
4.5应急处置措施
4.6检测分析评估
4.7响应级别调整
4.8信息发布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
5.3奖惩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7预案更新与管理
7.1预案更新
7.2宣教培训
7.3预案演练
7.4生效时间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特别是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IV级响应)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指导工作。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细菌和病毒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4.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对食品安全突发情况迅速组织进行控制、迅速识别定性和预判、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侧重的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介入应急处置;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导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建立联络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修订应急预案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组织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问题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牵头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评估、预警和交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可追溯机制,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一般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受污染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舆情信息进行监测,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受理网络举报和网络谣言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督导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供餐企业、个人和托餐机构等食品安全督导和检查,开展学校及幼儿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委政法委负责督办推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综治维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办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市人民法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受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法律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
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因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承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环境污染处置;依法对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市司法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组织专业调解委员会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并参与上述职责内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处理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工作组
市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参加,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状况、危害,评估事故影响,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事发环节承担具体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对事发现场进行控制保护,对重点事故关联食品迅速召回、下架、封存;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引发事故的食品全部追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组织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主要职责:对问题食品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依法组织抽样、检验或送检;查找事故致病因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加强事发地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代表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专家组。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指挥部专家组,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主要职责: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调研判断、分析评估、趋势预测,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5市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监测与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与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
4.1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地)通报我市的信息;
(8)其他信息来源。
4.2.2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5)事发后的应急指挥机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2.3报告及通报时限
(1)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后,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部门。
(2)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对事故进行核实、研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时限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信息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政府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3)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预判后,对于一般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及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4)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市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市通报信息。
(5)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参见附件2。)
4.2.4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涉事单位、当前状况、危害程度(人数)、先期处置、发展趋势,事故报告单位信息(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以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如为疑似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和应急处置。评估内容包括:
(1)是否能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
(2)初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等级;
(3)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及导致的损害严重程度及后果;
(4)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4应急响应
4.4.1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对现场和危害实施控制,迅速组织施救,组织开展初步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事发现场进行保护,尽量维持原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辅料;封存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存放的相关器具和相关产品;对相关物品进行评估分析、组织采样、开展检测;对初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问题食品、原辅料及副产品责令追溯召回,有生产经营、加工制作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迅速控制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救援。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3)排查事故原因。对当事人(知情人)和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和物品进行采样,进行检验检测,科学判定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4)加强维稳疏导。强化对事态局面的控制,正面通报舆情信息,注重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维护局面稳定,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责任人员和涉嫌犯罪人员。
4.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
4.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应急处置措施
4.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级别及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根据职责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响应措施:
(1)实施救治、摸排、流调。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降低事故损害程度和影响。迅速针对所有可能涉及的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病例的广泛摸排、统计汇总、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迅速报告。组织疾控等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进行甄别定性。
(2)控制事故危害。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控制,维护保持原状,开展调查取证、采集物证样本,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进行正确定性,有针对性的指导开展事故处置。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界定,为善后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4)开展技术分析和评估。相关部门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5)实行跨区通报预警。指挥部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上级政府和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落实治安维稳工作。由政府和公安部门指导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安抚群众、化解矛盾。
(7)把控舆情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宣传部门做好舆情信息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先期处置情况进行正面信息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控制措施加以警示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心理。
(8)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汇报情况。按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要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对需要上级政府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市、市配合的,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其他市、市请求支援。
4.5.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在做好前期控制和处置基础上,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7响应级别调整
4.7.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由于误判产生的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问题,直至响应终止。
4.7.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预判事故的影响和危害有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或有造成不良舆情事件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针对婴幼儿等特殊食品,养老院、学校或幼儿园、涉外人员等特殊群体,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保障活动等相关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视情况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等级预判过高或事故危害降低为下一级别评估标准,且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期无同类新发病例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同类新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7.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8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1III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别由事发地所在市、市级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4.8.2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政府配合国家、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辖区以外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4)涉及行政执法的要执行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辖区以外的关联内容要做好移交。
5.2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全面的总结报告,报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5.3奖惩
5.3.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责任追究
对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预案更新与管理
7.1预案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宣教培训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食品行业规范和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风险意识、防护意识。
7.3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要经常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则
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2.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分级 |
标准 |
响应级别 |
启动 级别 |
Ⅰ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市级 |
附件2
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种植、养殖、采摘业户或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迅速整理核实后,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本级政府报告。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他食品安全有关部门。
七、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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