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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3/2023-001041
  • 2023-07-10 17:33:00
  •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政规〔2023〕1号
  • 现行有效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7-10 17:33 来源:五大连池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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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五大连池市委45次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3710

《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和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进一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和《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交易;

(二)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 服务范围与交易机构

第四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服务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农村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委托组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五大连池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服中心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依法依规进行交易。

第五条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市、乡(镇)和村三级组成。市农服中心是由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为各类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制度、操作程序流程、交易文本材料;

(二)负责承担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相关信息的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审核、网络竞价、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

(三)负责全市各乡(镇)、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接联系国家、省黑河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或一体化运营方式,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五)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乡(镇)、村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决策。

乡(镇)负责组织受理本乡(镇)内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交易所需的文本材料申报与审核,交易平台上产权交易信息的录入与上传,组织本乡(镇)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培训指导等。

村级负责本村内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收集、整理、提交(上传)信息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市、乡(镇)、村三级协作联动,互联互通,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产权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

第八条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流转、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

(八)农村集体项目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类、货物类及服务类)。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九)生产资料及物资供应、农产品销售服务。即生长中的田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

(十一)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第九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按《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条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主体及交易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三条申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时,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三)《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四)《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如有需要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八)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九)市农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提出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受让申请时,意向受让方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如有需要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三)同意受让的会议(决议)或批复证明;

(四)打款证明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出让方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交易。出让方向市农服中心申请产权交易的同时,报送相关所需交易材料。出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相关材料可向市农服中心、乡(镇)、村咨询领取;

(二)审核材料。市农服中心根据出让方意向交易产权类型,对申请材料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实核对,必要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协助查档进行产权权属确认;

(三)交易信息发布。市农服中心审核材料全部通过后,在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平台上进行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与推送,广泛向社会征集意向受让方;

(四)受让意向登记。项目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有效期内,根据公告要求完成网上报名、保证金缴纳,相关材料提交等步骤;

(五)网上交易的组织与进行。公告期满之后,市农服中心按照公告中发布的交易方式进行组织交易;

(六)交易合同签订与出具交易鉴证。市农服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公示交易结果,并进行资金结算。交易结束后,由市农服中心出具统一制定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市农服中心进行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格由出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出让方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则由该决策人或批准人按规定程序确定。依据法律法规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的,交易负责或决策、批准人或出让方提交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的结果。

第十七条市农服中心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初次进行的信息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市农服中心提出申请,按照农交平台初次进行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农村产权交易相关信息由市农服中心负责进行平台发布。农村产权交易公告应当披露流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展示时间其他重要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农村产权交易中的出让方不可以在交易信息公告期间内随意擅自变更或撤销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出让方如擅自变更或撤销了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所造成的相关各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交由市农服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原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的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开始计算交易公告期。

第十八条市农服中心有权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全方位的齐全、合规、真实审核,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交易项目时,还应审核意向受让方经营能力是否符合项目受让方条件,对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与其资格确认的意见以短信或电话形式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需要在规定时间限制内向农服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机构确认保证金到账后,意向受让方可获得参与受让资格。超过规定期限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受让意向。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交易须经村党支部、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党员大会、监事会、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服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四)因服务器、软件系统等故障导致竞价程序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六)市农服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七)用益物权类农村产权未经原产权权利人同意、擅自再次流转交易的;

(八)司法机关已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限制产权流转的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服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明确中止时间的中止期满,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恢复情形的,应当在市农服中心网站上公告。中止期限由市农服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市农服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农服中心应依据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农村产权交易实行有偿服务,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出让方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市农服中心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事一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与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市农服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服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有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操作行为的,监督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严重者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被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即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扰乱交易市场秩序,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在竞价过程中作出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项目成交后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等行为的,市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或市农服中心将对当事人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双方及合作单位如有违法违约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域内农垦、森工、监狱(所)、融通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五大连池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五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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