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将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保护责任及保护要求公告如下:
一、青山烈士陵园
地 址: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青山公园内
保护范围:以围栏为界,四个界址点构成长方形范围内,面积1491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德安革命烈士陵园
地 址:五大连池市新发镇德安村德安公墓园内
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碑和烈士墓为核心主体,四个界址点构成长方形范围内,保护面积4771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东北抗日联军烈士陵园
地 址:五大连池市朝阳山镇大衡山
保护范围:以围栏为界,保护面积19383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七英雄烈士陵园
地 址: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场小洪山7队
保护范围:以围栏为界,保护面积1872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烈士纪念碑
地 址:五大连池市龙镇龙镇村
保护范围:以烈士纪念碑为主体,四个界址点构成正方形范围内,保护面积185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刘佩军(君)烈士墓
地 址: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苗圃
保护范围:以围栏为界,保护面积39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初万阁烈士墓
地 址:五大连池市沾河林业局苗圃
保护范围:以围栏为界,保护面积13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卢呈山烈士墓
地 址:五大连池市凤凰山六分场场部西北
保护范围:以烈士墓为主体,四个界址点构成长方形范围内,保护面积25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东北抗联第三路军雕塑
地 址: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朝阳大街检察院门前
保护范围:以雕塑为主体,四个界址点构成长方形范围内,保护面积21平方米。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单位:五大连池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主管部门:五大连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具体范围以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示意图界址点坐标为准(详见保护范围示意图)
保护要求: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青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2. 德安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3. 东北抗日联军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4. 七英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5. 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示意图
6. 刘佩军(君)烈士墓保护范围示意图
7. 初万阁烈士墓保护范围示意图
8. 卢呈山烈士墓保护范围示意图
9. 东北抗联第三路军雕塑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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