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连池市农村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补贴、客货邮升级改造及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
五大连池市农村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
客运补贴、客货邮升级改造及运营补贴
资金使用方案(征求意见)
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2021年度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2022年度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建)〔2023〕125 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黑财预〔2023〕17号)有关要求,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统筹做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运营、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结合本级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推动交通运输节能降碳为重点,协同推进交通运输农村客运、客货邮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快形成绿色低碳运输方式,促进交通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 原则标准党的二十大精神
(一)制定原则。
资金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补贴政策。
1.2021年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城乡道路客运服务均等化水平,该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十四五”期间支持农村班线公交化改造及运营补贴。
2.2021年客货邮升级改造及运营补贴省级统筹资金和“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涨价客货邮补贴资金用于“十四五”期间利用建制村100%通客车的运输网络资源,以客运线路和车辆为载体,整合域内交通、邮政、快递等物流快递企业农村基础设施、货物资源、网络资源,变“多家向下”为“ 一家向下”,推动客运与物流快递企业深度融合发展。
3.确保建制村100%通客车前提下,结合资金额度情况采取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的办法(主要考核运营效率、通达情 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和主体责任等方面)确定一次性奖励资金和年度运营补贴标准。
4.“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农村客运运营、客货邮融合发展补贴资金补贴政策按照本方案执行。
5.本方案制定的补贴标准适用于五大连池市本级补贴范围。
6.国家、省级出台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省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标准。
1.对实施农村公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并投入新能源客车运营的,按省拨付补贴资金,给予每台车按8.5万元一次性购置奖励补贴。
2.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按照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实际发生公里数核算运营补贴,按省拨付补贴资金,每年/台车/公里0.4元进行补贴。
3.农村客运运营补贴,按省拨付补贴资金。
4.客货邮运营客车按运输快件包裹、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物品计件核算补贴,按省拨付补贴资金,计每年/台车/件/公斤2元计算补贴发放(不足1公斤,按1公斤计算)。对客货邮融合发展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基础设备的客运站点及客货邮运营客车给予相应补贴。
5.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客运站或参与建设的经营者,按省拨付补贴资金,一次性给予客运站 20万元、经营者10万元的建设补贴。建设农村客运站点新能源充电设施的经营者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补贴。
6.完成以上规定使用内容后,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客货邮功能升级改造奖励资金和客运企业、客运站、客车承包者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完善设施设备、建设智能化调度与管理系统、安装交通一卡通机具、运输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使用。
三、 工作步骤
(一)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及运营等相关资金申报数据由运输公司核实上报交通运输局,需提供相关附件和经法人(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盖章确认;客货邮客车运输快件包裹等件数计算由市邮政分公司审核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市交通运输局核查上报的相关数据及材料资质,核查准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运输公司。
(三)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四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财政局成立农村公交化改造及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领导小组。
组 长:张洪岩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刘 莹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均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成 员: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加强数据审查。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人员在专项资 金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虚报和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等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大连池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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